新聞資訊
1.企業當年度的支出沒有及時取得有效憑證,次年度才取得發票,應該如何稅前扣除?
答: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時取得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需補充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特殊情況: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需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六條規定: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2.如果過了匯算清繳期,發現存在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應扣未扣支出,還能稅前扣除嗎?
答: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1.上一年度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次年發生銷貨退回,還能申請開具紅字發票嗎?
答:可以正常申請開具紅字發票。不會對已經申報的結果造成影響,如實申報即可。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
1.當年度計提的工資于次年發放,匯算清繳能扣除嗎?
答: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1.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收入如何確認?
答: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企業所得稅: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政策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四款第二項規定,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跨年大病醫療費用扣除篇
1.大病醫療支出中,納稅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這種跨年度的醫療費用,如何計算扣除額?是分兩個年度分別扣除嗎?
答:納稅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時才進行醫療費用的結算。
納稅人申報享受大病醫療扣除,以醫療費用結算單上的結算時間為準,因此,該醫療支出屬于第二年的醫療費用。
該納稅年度結束時,如果達到大病醫療扣除的條件,納稅人可以在次年匯算時享受此扣除。